2018年1月11日,業界期盼已久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辦法》對代理機構的專業能力進行了重點規定,要求代理機構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還對開評標的場所、設備等也進行了明確。
代理機構是除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取消后,意味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入政府采購代理市場是零門檻的。在資格認定取消后的三年多時間里,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了解到,全國各省市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數量增長迅速,代理水平參差不齊,為財政部門的監管和政府采購的規范化發展帶來了新的課題。
2016年11月24日,財政部印發《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引發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熱烈討論。2017年12月7日至8日,在廣西南寧召開的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上,《辦法》征求意見稿再次引發討論。
正式發布的《辦法》明晰了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應具備的五個條件,分別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具有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置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管,包括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地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機構的專業化水平。
《辦法》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代理機構網上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采購文件的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等八項內容。
同時,代理機構應當實行名錄登記管理,做到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辦法》共27條,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政府采購信息報第一時間采訪了業內資深專家,梳理了《辦法》能夠解決的代理機構管理的十大痛點。
痛點1:如何增強代理機構的業務能力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培訓,增強代理機構業務能力。
痛點2:代理機構如何實行名錄登記管理
第六條 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省級財政部門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以下簡稱省級分網)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以下簡稱注冊地)省級分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 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為其開通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痛點3:代理機構如何在注冊地外開展業務
第九條 代理機構在其注冊地省級行政區劃以外從業的,應當向從業地財政部門申請開通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相關操作權限,從業地財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交登記材料,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從業地設立分支機構。
痛點4: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如何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條 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并及時向注冊地所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痛點5:代理機構開展代理業務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痛點6:采購人如何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痛點7:代理費向誰收取,如何收
第十五條 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痛點8:財政部門如何對代理機構開展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根據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綜合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全國共享。
第十八條 采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痛點9:財政部門如何開展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痛點10: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如何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 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處罰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項目,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尚未開始執行的項目,應當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二)已經開始執行的項目,可以終止的應當及時終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終止的應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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