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的通知
發改法規〔2018〕3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牽頭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國資委、林業廳,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推進全國范圍內評標專家資源整合共享,我們修訂形成了《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予印發。為做好《標準》貫徹落實工作,就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印發實施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分類標準,是整合專家資源,推動實現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全國范圍內互聯共享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發揮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推進《標準》實施工作有序進行。
二、評標專家專業分類實行全國統一編碼,投入運行的各級各類評標專家庫應依據《標準》及時調整評標專家分類,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專家庫專業分類調整工作。
三、各地各部門要密切關注《標準》適用情況,注意收集各方面反饋信息,及時將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標準》進行修訂。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 土 資 源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利 部
商 務 部
國 資 委
國 家 林 業 局
2018年2月12日
修訂說明
一、修訂內容 《標準》依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特點,按照新的行業專業劃分,在堅持工程、貨物、服務 3 類別和一級、二級、三級 3 級別 的基本框架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完善專家專業類別設置。
(一)補充細化缺失專業。根據評標活動實際需要,修訂后 的《標準》,共增加一級專業類別 2 項,二級專業類別 51 項,三 級專業類別 416 項;拆分細化原二級專業類別 2 項,三級專業類 別 8 項,進一步擴大了專家專業的覆蓋面。例如,增加“C13 應 對氣候變化服務”、“C14 網絡、電磁空間安全服務”2 個一級類專 業。
(二)合并交叉重疊專業。為避免專家專業重復設置,實現 專業分類結構優化,對原《標準》相同或相近的 32 類專家專業 進行了合并,同時刪除了重復設置、專業更換的二級專業類別 1 項、三級專業類別 80 項。例如,將“A0101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規劃”類專業中的原“水資源”與“水文”兩個三級類專業合并為 “A010145 水文水資源”。
(三)調整完善部分專業。根據最新行業專業劃分,對原《標 準》專家專業類別進行調整,共調整二級專業類別 2 項,三級專 業類別 37 項,修改專業類別名稱和編碼 175 項,進一步規范了 專家專業分類。例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 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 號),對“A0801 建筑 工程”中的三級專業類別進行更新,將原“建筑智能化工程”修改 為“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將原“仿古建筑及修繕工程”修改為“古 建筑工程”等。
二、使用說明 在保證專家專業分類體系和專業代碼統一的前提下,各地各 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使用《標準》中的相關專業,也可以 對《標準》的專業做進一步補充和細化。
(一)缺項補充。《標準》專業類別相對應專家均不符合評 標需求的,建庫單位可在三級類別中的“99 其他”中補充有關專 業,補充的專業類別名稱及編碼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細化分類。《標準》專業類別劃分過粗,不能滿足評 標專家抽取需要的,建庫單位可按照其專業特點和需求,進一步 設置四級及其以下專業類別和編碼,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抽取原則。《標準》專業劃分過細、部分專業專家人 數過少等問題,可按照交易項目需要的專業評審深度,從上一級 專業類別或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專業類別抽取評標專家。同時, 交易發起方必須對該專業類別的專家參與評標活動進行確認。